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吗
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吗,现在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了,而国家的政策也是越来越仁道,在如今的开放社会,未婚生育也不是一件多新鲜的事。以下分享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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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我国法律做出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必需要批准员工的产假,不论其婚姻状况或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只要有怀孕生产的事实发生,就算是未婚怀孕生育,也有权力休产假。而且在女性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企业以及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标准或辞退。女性孕期还可购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津贴形式由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就要由工作单位发放。
那么我国对批准产假的期限是怎么衡量的呢:
1、职工可在预产期的前15天开始休产假,一般情况下,产假是98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2、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的情况下,产假可增加15天;
3、对怀孕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每比单胎多生一个婴儿,就多享受15天的产假,多生多享;
4、女性怀孕流产的,怀孕4个月内流产,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5、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对晚生晚育女性有增加产假的政策的,产假在基本标准上再增加30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除了上述的`生产产假外,另外还有一些假期也是应该享受的:
1、产前检查假期。女性怀孕后,在上班期间与医院约定的检查日期,也算做工作期间,企业单位等不得以缺勤和病假理由扣除工资及奖金。
2、产前休息。孕妇工作期间,在怀孕七个月后,在每日的上班时间内,理应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且不得给孕妇职工安排加班或者夜班工作。
3、哺乳假期。孕妇生产后,进入哺乳期,在婴儿未满一周岁时,上班时间里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也可以将此假期合并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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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未婚先孕一般都是不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现在随着思想的更加开放,未婚先孕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对于未婚先孕的状况下,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保障的,同样可以享受产假。法律规定妇女一旦需要生育,那么是一定可以申请休产假的,不论员工的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只要其提出休产假的要求,那么所在单位都应该无条件批准。但是,由于未婚先孕是不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的政策的,所以休产假虽然可以,但是不能享受其他跟满足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一样,一些休产假的福利待遇也是没有的,比如说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护理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我国的法律在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方面有相关的规定:
1、 女员工可以享有的产假不得低于90天;
2、 一般来说女员工可以享有98天的产假,在要生产之前的15天就可以休假,如果因为难产的,还可以多15天的假期,要是生多胞胎的,根据多出来的宝宝的数目来增加假期,每多出一个宝宝,就可以多15天的假期;
3、 如果机关单位或者企业组织的女员工是违反相关规定怀孕生孩子的,那么会影响到其个人的发展和评优上,所在的工作单位还会给予其处分或者警告。并且在分娩的过程中,虽然享受产假,但是产生的各种医药治疗费,护理费和工资福利都是没有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果是因为未婚先孕单位不给休产假的话,那么怀孕的女员工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单位的人事主管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再可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最后还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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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可以休产假吗?
1、为了保障妇女生育后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什么是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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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辞退赔偿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足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生育生活津贴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再另行支付产假工资。